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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林書豪”商標被申請:在道德與制度之間
成都的一位先生,申請注冊“林書豪”商標,并已經(jīng)收到受理通知書。(中國新聞網(wǎng))
最近很火爆的一位職業(yè)籃球運動員正是叫林書豪,美籍華裔。報道中說,這位先生承認,申請注冊“林書豪”商標是在看了關(guān)于職業(yè)籃球運動員林書豪的電視新聞后。那么在情理上,他不與林書豪本人協(xié)商,不在林書豪本人同意后就申請注冊“林書豪”商標,當然是不道德的。
不道德不等于不合法。依據(jù)現(xiàn)有的制度,這位先生有申請注冊“林書豪”商標的自由。如果能夠獲得通過,他真的就擁有在申請范圍內(nèi)的“林書豪”商標的所有權(quán)。
但合法不等于合理。便是申請被通過,也不能改變他行為本身的不道德性質(zhì)。類似搶注商標的行為,在純粹的道德層面上,實際與偷或者騙沒有什么區(qū)別。
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,邁過法治的門檻不久,追求物資財富的心特別熱切,至于一種誤解在空氣中彌漫,便是以為成文法最大,法無明令禁止就真是可以任意為之了。
其實在世界上、宇宙間,最堪敬畏的是浩蕩其中、無邊無際的道德,或者說是自然法。而成文法,不過是用以規(guī)范我們行為的底線罷了。
成文法應(yīng)不斷追求完善,追求與自然法的無限切合,使得自己更接近于社會的公平正義。譬如這位先生的申請注冊“林書豪”商標,因為行為本身存在侵犯他人正當權(quán)利的嫌疑明顯,便很難被通過。
但成文法不可能完全切合自然法,總難免留下漏洞。無論在國內(nèi)或者國外,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都不鮮見,一些人還因此牟得暴利。那般牟來之利也是合法財產(chǎn),也受法律保護。
在現(xiàn)代社會里,在法的范圍內(nèi)堅持“對于公民,法無明令禁止則為可行”,本來是無奈之舉,是“兩害相權(quán)取其輕”,非如此不能約束可怕的公權(quán)力,不能實現(xiàn)“對于公權(quán)力,法無明令則不可行”,不足于維持現(xiàn)實社會在法律框架內(nèi)的秩序井然、權(quán)利有保障。
古人說“君子慎獨”,正是指一個君子,縱然在獨處,在不受外力約束時,依然懷抱著道德。
而那一位先生縱然成功了,卻又如何?不過就是狡猾,當然不是聰明。
我不能阻止那位先生或其他人怎樣做,對外人,我們只能站立在“法無明令禁止則可行”的底線上——這無妨于我期望法律條文、法定程序能不斷完善,而于自己,我們一定要在行為前問一問,在法律之外,我們的心靈是否禁止自己去做特定的事。